ETI驗廠就是客戶或客戶委托公證行對其所批準生產或準備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的廠家所進行的檢查與驗收,以確保他們的合作伙伴符合他們的“行為準則”。查驗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證件數據、管理模式、社會責任、產品質量、反恐安全措施以及作業場所、生產設施、消防設備、生活設施、環境衛生、廠房建設、飲食娛樂等各方面。
基本/法則
1. 自由選擇職業
1.1 不可雇用受強迫勞工,奴隸或非自愿的囚犯勞工。
1.2 不可要求勞工付“押金”,或將身份證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 雇員給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可自由離職。
2. 尊重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
2.1 雇員有權按自己的意愿,參加或組織工會,并進行集體談判。 同時,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 雇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采取開放態度。
2.3 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并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
2.4 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雇主須提供方便,協助 發展相輔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撓態度。
3. 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3.1 雇主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安 全知識及危 險。雇主須采取足夠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 盡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以避免雇員因執行勤務,在 相關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損。
3.2 雇主須定期提供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培訓,并將資料存盤。此等 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
3.3 雇主須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如有需要亦須 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
3.4 若雇主為雇員提供住宿,住宿環境必須清潔和安全,并符合雇 員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勞工的健康及 安全。
4. 不可雇用童工
4.1 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劃,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性的服務,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長大成人。
4.2 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
4.3 上述政策及程序,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資
5.1 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 業內的參考標準,并以較高者為主。在任何情況下,雇員工資 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 條件,并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
5.3 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 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盤。
6. 工作時間不可過長
6.1 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并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6.2 在任合情況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周工作超過48小時, 并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 作須屬自愿性質,每周不可超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7. 不可歧視雇員
7.1 雇員不可因種族、階級、國籍、宗教、年齡、殘障、性別、婚 姻狀態、性取向、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 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8. 正常勞資關系
8.1 在所有情況下,雇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 關系為基礎。
8.2 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合約、分包合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 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系的學徒訓練計劃,或利用 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合約, 來逃避雇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 定下,因正常勞資關系而必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
注意ETI所承擔的義務
1、 公司對其ETI會員身份、法規及其實施過程要有依據地、明確地 表明認可。
2、 這種義務要通報到全公司及其供應商和分包商(包括業務關系密 切的個體 經營性質的雇員).
3 、要指定一名高層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法規的實施。
4 、法規及其實施過程要貫穿于關鍵的商貿關系和文化之中。
5 、公司將保證有人力和財力資源來履行所承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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