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法律規定
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條(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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