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設備補貼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注冊的企業單位獨立法人;
2、申報項目所屬產業不屬于國家、省、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禁止類和限制類,且申報項目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3、技術改造類項目按《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深經貿信息規〔2017〕3號)規定在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系統中備案;
4、申報單位守法經營,具備實施申報項目所需的資金、人員、場地、設備等主要條件保障;
5、申報單位提交的生產經營數據應與報送市統計部門的數據一致;
6、同一項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級政府資金中多頭申報和重復申報,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二)深圳市設備補貼支持力度
1、單個項目按照不超過申報單位上年度實際完成技術改造投資額的10%給予扶持,最高1000萬元
2、對于申報項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資不少于500萬元的,單個項目按照不超過申報單位上年度實際完成技術改造投資額的20%給予扶持,最高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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